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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5-12-24 08:44:49    浏览数:20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监督行为,提高会计核算监督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监督是指对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全过程进行的审核、控制和检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开展会计核算监督的部门(以下称监督部门)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

    第四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加强风险防范。会计核算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加强核算过程监督,重点监督会计核算风险环节,维护资金安全;

    (三)检验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会计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完整;

    (四)发现和督促纠正会计核算的违规情况,及时反映违规行为;

    (五)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会计核算监督人员(以下称监督人员)和监督部门依法合规履职。核算部门应支持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必需的会计资料,就有关会计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人员应独立于核算人员。

    (二)连续性原则。会计核算监督应做到每工作日持续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则。对人民银行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监督。

    (五)重点性原则。会计核算监督应重点检查大额资金汇划、特殊业务处理等风险环节。

    第七条 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必须依据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各级分支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所辖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监督。

核算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和核算系统管理要求设立履行监督职责的岗位。

    第十条 监督部门按照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主要设置主管岗、综合岗、营业部门核算业务监督岗、国库 部门核算业务监督岗、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监督岗、档案管理等基本岗位。

监督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并科学地安排劳动组合,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具有检查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熟悉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五)未发生过重大业务差错,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核算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监督核算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严格按照监督办法和具体业务监督流程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实施监督;

    (四)记录每日监督过程和方法,分析和反映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

    (五)跟踪差错的处理和纠正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向监督部门主管反映。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核算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对有关会计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

    (二)有权反映和督促纠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

    (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核算差错,向核算部门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兼职核算岗位或参与核算部门的会计核算;

    (二)违反审核程序或超越权限实施会计核算监督;

    (三)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

    (四)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五)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计核算监督情况。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

    (一)监督范围:存款准备金、缴存财政存款、特种存款、现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支付往来、联行往来、同城票据交换、固定资产、金银、财务收支、内部资金往来、表外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设置、变更情况。

    (二)监督对象: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账、表、簿,会计核算系统工作日志和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国库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

    (一)监督范围:预算收入与支出、各项往来和资金清算、国债发行与兑付、表外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等情况。

    (二)监督对象: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科目日结单,账、表、簿,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日志和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

    (一)监督范围:发行基金调拨、残损人民币销毁、商业银行存取款、发行基金库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监督对象: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账、表、簿,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将大额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改变计息方式、利率或计息积数调整、国库拨款和退库、国债兑付、发行基金调拨和商业银行存取款、残损人民币销毁、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异常挂账和销账、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系统数据恢复、系统参数变更、系统操作员管理、内外账务核对、会计人员加班等风险环节作为监督重点。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监督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集中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全辖各部门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统一监督。

    分散监督,是指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会计核算业务自行开展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监督采取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手段。

    人工监督,是指审查业务凭证、勾对流水清单、审阅计算机系统日志、核对账表等对纸介质会计资料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

    计算机监督,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运用会计核算监督系统,采取调阅、录入比对、自动比对、查阅数据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发生前,核算部门受理业务时开展的柜面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核算部门采取复核、审批、认证等方式开展的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发生后,对核算结果实施的复核和审验。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监督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核算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岗位适时开展现场监督;监督部门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经分管行长授权可开展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对核算部门不能每日提交的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实物使用管理进行的实地查验。

    非现场监督,是指对核算部门提供的纸介质会计资料或通过监督系统获取的数据信息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核算部门开展会计核算监督的工作程序

    核算部门对会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时,应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运用计算机系统完善岗位设置,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加强复核、授权审批等核算环节的监督。

    核算部门通过内设机构或专门岗位对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时,可根据核算系统管理要求简化会计资料交接方式,提高会计监督时效;按照实施监督、记载监督事项、发出监督通知书、分析监督结果、处理会计资料等程序开展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开展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包括交接会计资料、实施监督、记载监督事项、发出监督通知书、分析监督结果、处理会计资料等。

(一)交接会计资料

    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接收、返还纸介质会计资料,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核算部门应不迟于每工作日上午将上一工作日的纸介质会计资料送达至或被监督数据信息传递至监督部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应由核算部门说明原因并经其主管行长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间。

    核算部门送达的纸介质会计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排序整理后移交;定期移交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能装订成册的,装订后移交。

    监督人员不得对接收到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进行涂改、污损、抽换、删减等处理。

    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和接收被监督数据信息时,应采取实名操作、授权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措施。

(二)实施监督

    监督部门应于收到会计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监督部门依据影像信息进行监督的,应与原始资料进行核对。

(三) 记载监督事项

    监督人员应对监督完毕的会计资料予以确认,并及时记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日志”(见附表1),详细记录监督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重要事项的监督情况。

(四)发出监督通知书

    监督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应填写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见附表2),经部门主管审批确认后,及时传送核算部门。

    核算部门收到“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后,要及时查明原因,落实处理结果,由会计主管在“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在规定时限内返还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收到返还的“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后,应核实核算部门处理情况。

(四)分析监督结果

    监督部门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归类统计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定期向核算部门通报;应加强对日常监督结果的分析应用,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部门应依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的性质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违规情况可分为三类:

    1.规范性问题,是指违规操作,但未造成账务处理错误、未形成资金风险隐患的情况。

    2.核算差错,是指违反会计核算规章制度,造成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

    3.事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性质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

(五)处理会计资料

    监督部门对监督完毕不需返还的纸介质会计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保管;对核算部门要求返还的纸介质会计资料,应于监督工作结束次日返还。返还核算部门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核算部门装订保管。

    通过影像方式实施监督,不需移交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核算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保管。

    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监督部门参照相同或类似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处理。

    监督部门对影像信息、监督数据备份等监督工作形成的数据信息,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第五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差错和事故报告制度。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事故,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报告,由部门主管向主管行长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应定期总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和主管行长反馈。

    (三)授权审批制度。监督人员签发“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监督系统参数修改等重要事项应经本部门主管审批或授权审批后办理。

    (四)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现场监督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前,应向核算部门发出由监督部门主管签章确认的会计核算现场监督通知书,明确监督时间、监督人员和监督内容等。监督人员应及时记录现场监督情况。

    (五)监督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监督系统的操作管理、用户管理等日常管理,确保会计监督系统安全运行。

    (六)会计资料传递交接制度。应规范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明确各方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七)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基本职责。

    (八)岗位轮换制度。监督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岗位轮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应做好相关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调阅、移交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十)主管检查制度。部门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发现问题改进和规范监督工作,确保监督质量。

    (十一)工作协调制度。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核算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监督人员综合性业务的培训,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负责监督人员相应专项业务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一)监督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监督工作实行“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人员因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追究监督责任;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责任人的行为,要从严处理。具体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督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银办法[2002]12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银办发[200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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